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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10-21 08:30:55    浏览次数:48876

晶报

晶报10月20日消息

零售商回款不得超过60天

      ----五部门颁新规严禁零售商“欺负”供应商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价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办法>>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供货时约定贷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并且不得以种种借口延迟支付。

       详情请点击附件一 附件二 10月20日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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